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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报告中提出将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报告中指出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谋划、适时启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制作工作。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善督察制度体系。
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既保持严的主基调,严格监督执法,又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审慎包容差异化执法。构建远程监督帮扶新体系,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强化监督。推进长江、黄河、渤海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继续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倾倒排查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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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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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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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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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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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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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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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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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非危险废物不得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
(2)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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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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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
(8)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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